章程
2024-09-12 09:18:00  来源:江苏记协  

江苏省记协新媒体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记协新媒体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记协所属专门工作机构,是服务于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政治引领、培训交流、自律维权、服务联络的职能作用,团结引导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履行新时代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使命,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推动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记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信息发布主平台为江苏记协之窗。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组织引导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牢记新时代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使命,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水平、理论素养。

第六条 建立教育培训长效制度,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培训,加强新媒体新闻信息内容制作、传播技术、运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新媒体业务培训,促进提高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工作者从业水平。

第七条 组织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工作者深入基层一线调研采访,持续深入开展“走转改”活动,锤炼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第八条 积极推进新媒体自律,开展专题评议,强化社会责任,规范从业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秩序。

第九条 强化维权工作,保障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工作者合法权益,促进新媒体新闻作品保护机制建立、平台建设

第十条 组织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优秀作品及研究成果的评选,推动新媒体创新创优工作。加大对优秀新媒体作品、优秀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工作者宣介力度。

第十一条 针对媒体融合、新媒体发展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发布新媒体发展的指数、报告等,推动建立新型智库,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开展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研讨、论坛等活动,沟通交流媒体融合和新媒体发展经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十三条 推进省内外、国内外交往,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发挥新媒体在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江苏故事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四条 开展联谊活动,举办文化、体育等活动,丰富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工作者的文化生活。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由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新闻行业组织、记协、主要新闻单位、重点新闻网站、重点新闻客户端、新闻报刊、新闻院校等代表担任委员。委员由各有关单位推荐产生,任期3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委员进行调整。

(一)委员条件:

1.坚持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有较丰富的新媒体专业工作经验、较高理论和专业水平;

3.拥护新媒体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2.参加本会各类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3.执行本会决议;

4.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5.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委员离开推荐单位时,由原单位推荐接替人选,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确认。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全体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规则;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全体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之外,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可根据主任委员提议,邀请专业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筹备全体委员会议;

(二)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三)任命副秘书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等事项;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办公会决议须经出席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经费来源:新媒体专业委员会专项经费;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须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江苏省记协核准同意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记协负责解释。